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有仁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慈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聲請狀內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陳嘉男」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與聲請狀末「陳有仁」之印文不符,亦與公司登記資料
不符。
㈡釋明
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已於92促字第3383號
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