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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慈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內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陳嘉男」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與聲請狀末「陳有仁」之印文不符,亦與公司登記資料    不符。   ㈡釋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已於92促字第3383號    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