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宏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間之回函
影本;並釋明莊國禎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