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間之回函    影本;並釋明莊國禎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