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宏泰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
購單)。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
間之回函影本;並釋明莊國禎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間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債
權人雖於同年8月31日具狀補正,
惟其並未提出債務人綜鐿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之釋明資料,本院無
法確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有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
而積欠貨款,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
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