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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 購單)。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 間之回函影本;並釋明莊國禎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間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債 權人雖於同年8月31日具狀補正,其並未提出債務人綜鐿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之釋明資料,本院無 法確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有向債權人購買油鐵粒 而積欠貨款,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 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