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年達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福濱自動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福濱自動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
違約金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折舊費4580元之計算方式。
㈣請求違約金5000元及監視系統折舊費用4580元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