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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濱自動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福濱自動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違約金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陳報折舊費4580元之計算方式。   ㈣請求違約金5000元及監視系統折舊費用4580元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