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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白桐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