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白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陳報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㈢陳報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