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