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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聲請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