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1號
債 權 人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玉麒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湘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黃湘穎」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黃湘穎(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新臺幣434,83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