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福全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慶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及未清償金額為何?
㈢詳細說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肥料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