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水樹
代 理 人 賴安國
律師
代 理 人 李恬野律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昱捷微系統股
份有限公司、江建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
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