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恬野律師
債 務 人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江建正
一、㈠
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江建正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正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正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江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經會計師查核之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起
迄本訴狀送達之翌日,逐月、逐季及逐年之財務報表之日止,按日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