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7號
債 權 人 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彰化縣彰化市,
非屬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