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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68號
債  權  人  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紹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人陳柔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