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6468號
債 權 人 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柔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