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債 權 人 鄭德俊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鍾岳霖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微軟考試卷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鄭德俊」是否正確?(因與郵局
存證
信函寄件人「全域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不符
之原因理由。
㈢確認「債務人」為「鍾岳霖」是否正確?(因與郵局存證
信函收件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
不符之原因理由。
㈣提出債務人支付新臺幣15萬元作為微軟考試卷訂金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