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債 權 人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每月船舶租金金額為何?
㈡陳報船舶租金新臺幣4,599,525元、3,714,848元、4,323,
533元、1,485,855元、2,582,895元、1,463,805元、1,41
3,405元、1,368,99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