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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債 權 人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每月船舶租金金額為何?   ㈡陳報船舶租金新臺幣4,599,525元、3,714,848元、4,323,    533元、1,485,855元、2,582,895元、1,463,805元、1,41    3,405元、1,368,99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