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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債  權  人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珍 



債權聲請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每月船舶租金金額為何?㈡陳報船舶租金新臺幣4,599,525元、3,714,848元、4,323,533元、1,485,855元、2,582,895元、1,463,805元、1,413,405元、1,368,99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