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債 權 人 邱美芬
債 務 人 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債權人除前開准 許部分外,支票號碼STA0000000、STA0000000之支票請求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民國110年5月10日及民國110年5月24日起算利息,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二紙支票逾此部分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