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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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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