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耀輝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