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債 權 人 成繹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麗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
督促程序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債權人繳費前應自行確認債務人現
住所地是否位於臺中市,而屬本院管轄。)
㈡提出債務人「張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0年8月31日」?
㈣確認請求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對債務人張麗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麗芳不相符)。
㈥陳報債務人張麗芳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還款期限屆至,未依約定返還「借款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前述貨款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