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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3號
債 權 人 戽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雅君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
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
?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