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信彰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㈡
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具狀補正,
惟其所表明之債務人仍為黃信彰,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不相符。故本院又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委託印製圖鑑、協商
分期給付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未能釋明債務人黃信彰向債權人委託印製商品,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