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
債  權  人  賴美妙 


債  務  人  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
      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711,000元部份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具狀補正,未就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711,0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