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
債 權 人 玖鈦精密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權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債務人「黃智源」簽發支票2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