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債 權 人 永豐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正譯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