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99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內未載明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