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債 權 人 張平翰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平翰為債權人之「
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俞嘉恩為債務人公司之「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
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蓋章確認報價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