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
債 權 人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若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若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
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79,569元
」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78,326元不相符)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78,32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