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1183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安佳麟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故除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其餘債權人:
㈠債權人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