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1號
債 權 人 黃明洧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繪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台端聲請應負給付責任之債務人是否為「繪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因臺端
聲請狀未載債務人之公司統一編號,又本院
依職權所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所載,繪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所在地: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1樓)之法定
代理人為張麗雯,與臺端所提出之
當事人資料皆不符。
㈡再者,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 條第2 項、第6 條並分別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請確認債務人之公司設立地是否屬本院管轄?若
非本院管轄,應具狀撤回
本件之請求,另向管轄法院請求為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