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
債 權 人 吳宗諶
賴佳妤
債 務 人 水堂國際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吳宗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賴佳妤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