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華
債 務 人 宏昌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智宏
債 務 人 黃秀文
債 務 人 黃陳銀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佰萬元②新臺幣肆佰萬元③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④新臺幣貳佰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①②③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④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①②③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④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