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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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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1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生活大師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