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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1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10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孝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黃孝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 ㈡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3,752元之計算式,因台端僅提出投保單位費計算明細,並未敘明債務人應負擔金額多寡,故台端應詳列每月債務人應負擔金額。㈢台端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債務人及其眷屬之全民保險轉入債權人介紹之寶樂營造有限公司內,然台端並未敘明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原因理由,臺端提出相關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