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1929號
債 權 人 樂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顏成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9,000元,其中新臺幣9,000元為債務人應承購生財器具之金額,另新台幣90,000元為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共計三個月之
違約金。然依臺端遞狀日為民國110年10月20日,故違約金之請求日期尚未屆至。(因未來
給付之訴於支付命令不
準用,故未到期之債
務不得請求)。請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未到期違約 金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㈡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