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2860號
債 權 人 帝發石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內所列張哲嘉之身分是否僅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抑或為
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對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㈡確認聲請狀內所列林德旺之身分是否僅為帝發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本件債權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