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債 權 人 游朝輝
債 務 人 鄉村建設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
系爭支票提示日即
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