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總毅興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或契約書影本,依狀附出貨單所示抬頭為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原因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向債務人請求24698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