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330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圓平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聲請狀末
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沙鹿檔案大樓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代辦服務採購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違約金17388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