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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達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就新臺幣270,000元請求    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    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    第272條定有明文。)如無法律依據,債權人僅得以成立維    修契約之高宏銘為債務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