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達裕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就新臺幣270,000元請求
連帶給付責任之
法律依據為何?(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
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
第272條定有明文。)如無法律依據,債權人僅得以成立維
修契約之高宏銘為債務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