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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債 權 人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阡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    拾柒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    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133,573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