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債 權 人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子恆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阡鼎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
拾柒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
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133,573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