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3號
債 權 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
聲請狀狀尾部分未蓋債權人之印文(即公司之大小章),應具狀補呈,又臺端聲請狀內聲請原因事實欄內發票總金額應為新台幣3,338,514元(以後附發票加總金額),
聲請人誤繕為新台幣3,338,515元,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