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0號
債 權 人 唐淑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進定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借款)事實與狀附(訂鉑金項鍊)證據不符】。㈡陳報利息自110年5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㈣確認債務人為林進定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金收入證明賣方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不相符)㈤提出唐小姐為唐淑祐之釋明文件。(因狀附訂金收入證明唐小姐無法證明為唐淑祐)㈥釋明林進定與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