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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0號
債  權  人  唐淑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進定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借款)事實與狀附(訂鉑金項鍊)證據不符】。㈡陳報利息自110年5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㈣確認債務人為林進定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金收入證明賣方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不相符)㈤提出唐小姐為唐淑祐之釋明文件。(因狀附訂金收入證明唐小姐無法證明為唐淑祐)㈥釋明林進定與大欣城黃金珠寶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