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4582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壽司道國際有限公司、林溢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壽司道國際有限公司、林溢琳等二人聲請
連帶給付之責?如欲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7份。
㈢請詳列租金新台幣295,323元及
違約金新台幣201,6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