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債 權 人 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鑫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租車費對帳單債務人未付金額新臺
幣81,48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民國108年10月、11月、12月、民國109年1月之威震
工程有限公司之租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