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9號
債 權 人 笙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昶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出貨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