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1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孝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健保費4,584元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中央健保署繳款單繳款人為寶樂營造有限公司
非債權人張晉明,請釋明寶樂營造有限公司與張晉明有何相關聯
。)
㈡確認債權人墊付債務人及其眷屬110年4月全民健保費「4,58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健保費繳款單6,504元不相符)
㈢提出1,500元發票或收據及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印製名片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㈣提出債務人載走債權人購買衞工處圍籬10副、石輪11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