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1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孝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健保費4,584元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中央健保署繳款單繳款人為寶樂營造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張晉明,請釋明寶樂營造有限公司與張晉明有何相關聯。)
  ㈡確認債權人墊付債務人及其眷屬110年4月全民健保費「4,58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健保費繳款單6,504元不相符)㈢提出1,500元發票或收據及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印製名片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㈣提出債務人載走債權人購買衞工處圍籬10副、石輪11個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