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1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孝文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健保費4,584元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中央健保署繳款單繳款人為寶樂營造有限公司
非債權人張晉明,請釋明寶樂營造有限公司與張晉明有何相關聯。)
㈡確認債權人墊付債務人及其眷屬110年4月全民健保費「4,58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健保費繳款單6,504元不相符)㈢提出1,500元發票或收據及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印製名片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㈣提出債務人載走債權人購買衞工處圍籬10副、石輪11個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