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2號
債 權 人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552元」是否有誤?
㈣陳報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
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