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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2號
債  權  人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債權聲請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業於民國108年1月7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0年12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395號函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