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432號
債 權 人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上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宗翰
一、㈠
債務人上野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宗翰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本支付命令第㈠項、第㈡項,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