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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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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4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彩梅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